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最新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最新

来源:合同之家整理
2022-10-25 17:10: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8月29日)

  沪府办规〔202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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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激励在本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上海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本市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全国和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第三条(奖项内容)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省级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每次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总数均不超过4个,上海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20个、上海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不超过10个。

    第四条(评定原则)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自下而上”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标准)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各级政府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国家质量荣誉,并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等国家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示范引领)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实践方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加各类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推广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审定机构及职能)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审定委”)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议拟获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市审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定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培育孵化、申报评定、监督管理,宣传推广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等。

    第十条(评审组及职责)

    市审定办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由熟悉质量和经营管理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组成。当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撤销。

    评审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评审报告撰写等。

    第三章 培育孵化

    第十一条(培育孵化机制)

    建立和完善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机制,在本市各行各业中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培育先进质量管理人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各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管委会(开发区)、控股(集团)公司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内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培育孵化和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培育培训)

    市审定办可将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纳入“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池”(以下简称“孵化池”),对其予以指导帮扶。

    本市行政辖区内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可以通过自行申报、行业推荐、专家推荐等多种方式,加入孵化池,免费接受卓越绩效管理等培训。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培育)

    鼓励和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质量管理水平在高新技术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参加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

    第十四条(专家指导)

    鼓励和支持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成员担任指导专家,推动组织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对标质量管理标杆,提高质量效益。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成员担任指导专家的,应当向市审定办备案,并在评审中主动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五条(导入指引)

    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可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评审标准的价值取向和核心要义,开展本行业卓越绩效评价导入指引编制和发布,引导相关组织导入卓越绩效管理,优化质量管理模式。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申报条件)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统称“组织”)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突出;

    (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组织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3年以上;

    (二)形成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显著;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国内或本市领先地位,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突出的社会贡献以及广泛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国内或本市前列。

    申报组织均应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5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申报条件)

    自然人(以下称“个人”)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本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做出重要贡献;

    (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个人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行业或本市质量水平和绩效等做出突出贡献;

    (三)具有显著卓越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申报个人如为组织主要负责人,其所在组织近5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八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同一年内同时申报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获得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曾获奖项。

    第五章 申报评定

    第十九条(申报通知)

    市审定办应在有关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申报通知,向全社会公开市政府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第二十条(内部公示)

    组织和个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前,应在相关组织和该个人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各方推荐)

    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行业协会、专家学者、获奖组织等可向市审定办推荐本行业、区域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参加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

    市审定办应向被推荐的相关组织或个人确认其申报意愿。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

    市审定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由市审定办组织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料评审。

    第二十三条(资料评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市审定办根据资料评审报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反馈资料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现场评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综合评价)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总结提炼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定公示)

    市审定办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市审定委审议。

    市审定委审议获奖建议名单、提出拟获奖名单。市审定办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程序报批后,将拟获奖名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七条(表彰奖励)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宣传推广)

    各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积极宣传、推广本辖区、本行业政府质量奖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市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评审纪律)

    (一)市审定办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予以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或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或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相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一条(社会监督)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异议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实名向市审定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市审定办制定异议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异议举报渠道和处理流程。

    第三十三条(获奖者义务)

    (一)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市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获奖个人的名单列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上述人员可根据安排,参加相关评审工作及宣传推广活动。

    (二)获奖组织和个人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质量绩效报告》,报送市审定办及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或标识。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材料真实性)

    获奖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由市审定办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奖牌、证书等,追缴奖金等物质奖励,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并将其纳入本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

    第三十六条(奖励撤销)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市审定办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奖牌、证书等,追缴奖金等物质奖励,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七条(质量奖励工作后评估)

    市审定办每两年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工作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跟踪管理)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其辖区5年内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跟踪管理,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市审定办。

    第三十九条(资料的保存)

    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区政府质量奖励)

    各区政府可根据需要,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励规定。

    第四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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