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一般是无权征收土地的。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委会是不具有征收土地权力的,村委会只能是被征收的主体,征地应该由政府批准部门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征地补偿纠纷可以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征地补偿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定的程序决定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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